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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35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金新化妆品厂(普通合伙) |
注册号 | 44011100006459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冯扬好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0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58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金新化妆品厂(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835079XT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817号内8号之2六楼
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职权到广州市白云区金新化妆品厂(普通合伙)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817号内8号之2六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化妆品涉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所生产的“BZR丝蛋白焕颜面膜”依法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8日生产了5000盒 “区妮卡OUNIKA丝蛋白焕颜面膜”,至2022年10月25日销售完毕,销售价是2.6元/盒,获销售金额13000元。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1日生产了3200盒“BZR丝蛋白焕颜面膜”,在2021年10月14日销售了224盒,销售价是8元/盒,获销售金额1792元,剩余2976盒(共62箱)被我局依法进行扣押,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23808元。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临时招聘一批员工生产上述产品,无法提供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当事人存在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召回上述已销售产品。由于当事人自2021年11月至今处于停产状态,且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备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8600元,违法所得为14792元。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或者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省药监局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称自2021年11月至今处于停产状态,目前已经停止经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备案凭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执法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表示因疫情影响经营不善,一直亏损,自2021年11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目前已经停止经营。当事人表示已认识到错误,以后会遵守相关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因罚款金额较大,无力承担,希望减轻处罚。经核查,当事人确实存在意见中所述的困难情况,为落实疫情期间中央“六保”“六稳”政策,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采纳其意见。
当事人无法提供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或者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采购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检验报告,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商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及第十九条“产品进货台账、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BZR丝蛋白焕颜面膜” 62箱,共2976盒;
三、没收违法所得14792元;
四、罚款1158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3059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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