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21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润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200750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210号
名称:广州润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N20Q8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滨湖路11号1280铺
法定代表人:何波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核实相关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函》的协助调查事项,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6日对广州市花都区滨湖路11号1280铺的广州润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当事人自述曾委托广州市佰嘉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化妆品“仰寿堂焕颜美肌面膜粉”4个批次共2017袋。根据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反馈的情况,广州市佰嘉莉化妆品有限公司表示曾与该公司签订过加工合同,也有备案。但因与该公司在生产“仰寿堂焕颜美肌面膜粉”单价产生异议,没有定下该产品生产数量等相关订单,所以一直都没有生产过该产品。另该公司表示在2022年3月30日已注销该产品的备案。并表示从未加工生产销售过“仰寿堂焕颜美肌面膜粉”,也并未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生产销售过该产品。2023年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波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对受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22年2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备案人,未对受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的产品“仰寿堂焕颜美肌面膜粉”进行留样,未向受委托生产企业索取进货单据,涉案产品一共计2017袋,货值金额一共605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对当事人经营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张;
证据2、对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
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4、广州市佰嘉莉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加工合同》、《检验报告》;
证据5、仰寿堂焕颜美肌面膜粉进销单据;
证据6、“仰寿堂焕颜美肌面膜粉”产品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截图;
证据7、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佰嘉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仰寿堂焕颜美肌面膜粉”产品的核查情况》和广州市佰嘉莉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各1份。
以上证据1-5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证件6、7由本局提供。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本局于2023年3月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告字﹝2023﹞第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作为备案人,未对受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的产品进行留样,未向受委托生产企业索取进货单据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委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主持人、备案人的监督”的规定所指的情形,构成了未对受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051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新华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凭新华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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