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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34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必定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10255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健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3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45号
名称:广州必定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7QR1P;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吴健波;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西八巷41号自编1号楼3楼303、304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2023年2月14日,我局发现广州必定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红唇法克.黛菲丝逸牛奶滋润沐浴露(牛奶香型)”(批号:AH21CG1)于2022年6月4日被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21274)显示“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为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1年5月30日以5.1元/瓶的价格委托惠州市尚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了190瓶“红唇法克.黛菲丝逸牛奶滋润沐浴露(牛奶香型)”。当事人在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销售“红唇法克.黛菲丝逸牛奶滋润沐浴露(牛奶香型)(批号:AH21CG1)”,共销售了190瓶,销售价格是6元/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1140元,货值1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购进单据,销售单据,《检验报告》(NO:2021A08572),召回照片,企业亏损声明。
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经济困难,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按照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予没收上述物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
二、罚款15000元。
罚没款合计1614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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