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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31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娟妆(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16971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桂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2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19号
当事人:娟妆(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RXWK1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盆南路88号A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李**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11月3日至当事人注册地址送达《检验报告》(NO:QH202270442),报告显示,该公司委托生产的“娟妆黑枸杞紧致冻龄靓肤面膜(批号:ST1G2901、限用日期:2024/07/28、规格:28ml×10片)”产品抽检不合格(菌落总数超标)。现场当事人处于停业状态,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负责人电话,其称公司受疫情影响暂时停止办公,本人也在青海隔离,无法现场接收报告。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扫描件通过微信平台发送给当事人负责人,当事人负责人确认签收,承认被检产品为其委托广州市森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3日再次至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未发现被检批次产品,当事人当天至我局配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市森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8日生产“娟妆黑枸杞紧致冻龄靓肤面膜(批号:ST1G2901、限用日期:2024/07/28、规格:28ml×10片)”408盒,1盒10片,其中广州市森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交付400盒给当事人。由广州市森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发货给当事人青海的客户。销售价7元/盒。总货值28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800元。当事人于2022年11月01日收到广州市森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召回通知后,即对该批次产品向客户实施召回,但因产品销售已久,已被使用,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检验报告》(NO:QH202270442),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询问笔录,该批次化妆品备案信息、销售出库单、产品成品检验报告、召回通知和召回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
二、罚款30000元。
罚没款合计328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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