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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主体名称:杨永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101号
处罚名称:未取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事由:
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到2022年6月,从安国中药材市场购进上述中药饮片存放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毫赖沟村向北500米路西库房并销售至新城区百灵小区王素英中医诊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办事处支农居委会第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等23个门诊部。截至案发,已售出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共计207623.41元,库房内未售出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共计70000元。其中,2021年5月从安国市场上购买5公斤草豆蔻,至案发未售出。当事人未能提供其所购进上述药品的供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处罚结果:
1.责令当事人关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毫赖沟村向北500米路西存放药品库房;
2.没收违法销售的中药饮片307种2027.05公斤(含劣药草豆蔻2公斤);
3.没收违法所得207623.41元;
4.处违法销售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5.5倍罚款,即277623.41元×15.5=4303162.86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人民币肆佰伍拾壹万零柒佰捌拾陆元贰角柒分(¥4510786.27)。
处罚生效期:2023/03/20
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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