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药品流通监管改革,规范我省药品经营秩序,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管理的优化调整措施通告如下:
广东省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不再参照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调整为按照普通药品管理,企业可按照普通药品依法依规开展委托储存配送业务。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进出口事宜仍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执行。上述措施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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