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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8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2097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尹琦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2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89号
当事人: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1500847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龙河西北横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尹琦
2022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局执法人员交办线索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液”(批号:2023010208,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800支、“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油”(批号:2023010208,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800支、“LIXUAN理萱背部草本臻萃油”(批号:2023010208,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560支、“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膜”(批号:2023010219,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15g/包*5)518盒、喇叭头400个和“LIXUAN理萱套盒(空)”20个,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4日生产了“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液”(批号:2023010204,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800支。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4日生产了“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油(批号:2023010205,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800支。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4日生产了“LIXUAN理萱背部草本臻萃油(批号:2023010206,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560支。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4日生产了“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膜(批号:2023010219,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15g/包*5)”518盒。
截至上述四款产品被我局查获,上述四款产品均未对外销售。
根据上述产品的合作加工合同(合同编号:SK008J101722),上述四款产品和套盒整体价格如下:“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液”、“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油”和“LIXUAN理萱背部草本臻萃油”均为0.34元/支,“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膜”为1.5元/盒,套盒“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套”为36.6元。根据我局在当事人车间发现并扣押的财物数量情况,涉案财物可组成“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套”20套,货值应按照套盒价格计算,20套“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套”货值为732元,剩余的四款产品,按照单支计算货值,货值如下:“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液”剩余2600支,货值884元,“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油”剩余2600支,货值884元,“LIXUAN理萱背部草本臻萃油”剩余2360支,货值802.4元“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膜”478盒,货值717元。
上述共计销售金额0元,货值4019.4元,违法所得0元。以上数据有当事人的生产批记录、合作加工合同等材料予以证明。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四款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标签有三项虚假信息,分别为以下情况:一、按照当事人生产管理资料中《批号、物料编码管理制度》的批号定义和产品上标注的批号信息,上述四款产品的生产日期应为2023年1月2日,限用日期为2026年1月1日,而上述四款产品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4日,配料日期在2022年12月18日,生产批号虚假;二、按照上述四款产品的生产工艺材料,产品保质期均为三年,而当事人在产品上标注的限用日期按照实际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4日计算超过三年,限用日期信息虚假。三、当事人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备案编号与实际备案编号不一致,产品标签的备案编号虚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生产批记录、合作加工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3月15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小,暂未对外销售,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 违法行为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液”(批号:2023010208,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800支、“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油”(批号:2023010208,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800支、“LIXUAN理萱背部草本臻萃油”(批号:2023010208,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560支、“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膜”(批号:2023010219,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15g/包*5)518盒、喇叭头400个和“LIXUAN理萱套盒(空)”20个。
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2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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