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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18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雅美婷美容院 |
注册号 | 44012160012648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曼佳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2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183号
名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雅美婷美容院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9QA011Y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吴曼佳
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路19号之四
经营范围:零售业
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化妆品一案,本局于2022年7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雅美婷美容院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路19号之四的经营场所内销售化妆品和提供美容服务。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4日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以330元/盒的价格销售“花颜涧”美臀养护套(52件套)(生产至有效期2022/05/01,2025.04.30;委托方:广州葆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市白云区皓扬化妆品厂)。现场有两盒已使用的“花颜涧”美臀养护套(52件套)是当事人销售该产品后,消费者在该店使用美容服务时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化妆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根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葆丽康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销售发货单及双方转账记录,当事人进货6盒“花颜涧”美臀养护套(52件套)(生产至有效期2022/05/01,2025.04.30;委托方:广州葆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市白云区皓扬化妆品厂),每盒进货价格为298元,每盒销售价格为330元,货值为1980元,违法所得为198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关于穗花市协字[2022]74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关于穗花市协字[2022]110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由当事人提供的葆丽康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销售发货单、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2023年3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听告〔2023〕5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化妆品备案情况,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本局决定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花颜涧”美臀养护套(52件套)(生产至有效期2022/05/01,2025.04.30;委托方:广州葆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市白云区皓扬化妆品厂)2盒;
2、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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