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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苏天露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301399821096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舒志丽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3****************1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药监(淮)药罚〔2023〕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白头翁 |
违法事实 | 江苏天露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白头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劣药。鉴于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已做到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储存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并留有记录,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公司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且根据《江苏省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定指导意见(有效)》第五条第(二)项“ 中药饮片的灰分检查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二)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标准规定的限度值在10%以上,超出限度的百分比值在10%以内,且未出现其他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的”的规定,你公司所销售药品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合议及法制审核,决定责令你公司30日内予以改正,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9.61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696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17 |
处罚有效期 | 2023/09/17 |
公示截止期 | 2024/03/17 |
处罚机关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394R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394R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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