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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5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明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21462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少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55号
当事人:广州明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L11Y6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C3栋507
法定代表人:陈少明
2022年12月14日,根据移送函,我局执法人员将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20216)送达至当事人处,由其负责签收。《检验报告》(NO:HZ20220216)内容显示:样品名称:肽芮斯·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批号:XY2021031703F、限用日期:20240316、包装规格:净含量:25g×10包、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菌落总数:标准规定≦1000CFU/g,检验结果:35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标准规定≦100CFU/g,检验结果:250CFU/g)。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样品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在场,当事人表示上述涉案产品已分销出去,无库存。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上述涉案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为产品的备案人,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广州相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宜公司)生产,其中包材(自立袋+小包袋)由当事人提供给相宜公司,相宜公司负责生产上述产品(包含料体、灌装、包装和喷码)。
根据当事人委托生产及销售产品的情况:当事人于2021年3月10日委托相宜公司生产产品名称为“肽芮斯·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相宜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生产产品批号为XY2021031703F的“肽芮斯·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共计1404袋,留样2袋,2袋用于抽检,给当事人供货共1400袋,当事人称上述产品统一销售价格为7元/袋,并于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12月6日对1400袋“肽芮斯·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批号:XY2021031703F)已全部分销出去。因此,当事人获得上述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共为9800元,总货值9828元。
当事人称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向下游分销公司启动召回,至2022年12月26日当事人反馈上述产品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检验报告》(NO:HZ20220216)、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相宜公司的出货单、当事人的销售出库单、包材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我局已于2023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980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39800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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