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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渝药监药处罚〔2022〕44号 |
案件名称 | 重庆亚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蒲公英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重庆亚锋药业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227750051405H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曾雪锋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220701批蒲公英,经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和复验,含量和水分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劣药蒲公英199kg;2.没收违法所得3130.3元;3.并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50000元(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决定机关名称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13 |
公示日期 | 2023.03.14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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