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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4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22704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艳丽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1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48号
当事人: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31HK3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花果山大街13号B栋四、五楼
法定代表人:刘艳丽
2022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花果山大街13号B栋四、五楼的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检查,在其四楼生产车间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的“西铂黄金鱼子酱精华清爽沐浴露”产品(净含量:550ML 2022.06.05),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欧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村六社11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批号:粤妆20161218”等信息,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及仓库内的“西铂黄金鱼子酱精华清爽沐浴露”产品(净含量:50ML 2022.06.05)成品2136瓶、半成品190瓶;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包装盒8625个、空瓶3750个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210292),许可证生产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花果山大街13号B栋四、五楼。
当事人在2022年6月15日,受广州市西铂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西铂黄金鱼子酱精华清爽沐浴露”产品(净含量:50ML 2022.06.05),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欧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村六社11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批号:粤妆20161218”等信息,未标注作为实际生产厂家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西铂黄金鱼子酱精华清爽沐浴露”产品(净含量:50ML 2022.06.05)成品2136瓶、半成品190瓶,剩余少量原料当事人已经自行销毁,已经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和剩余的包材被我局当场扣押。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上述“西铂黄金鱼子酱精华清爽沐浴露”成本价为3.82元/瓶,据此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西铂黄金鱼子酱精华清爽沐浴露”的货值为8159.52元,因产品未交货收取加工费,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询问调查笔录》、产品生产记录、成本核算表、《产品加工核算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向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一般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西铂黄金鱼子酱精华清爽沐浴露”(净含量:50ML 2022.06.05)成品2136瓶、半成品190瓶,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包装盒8625个、空瓶3750个;
二、罚款16319.04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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