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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相宜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5056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宝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7号
当事人:广州相宜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080396745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岗十社庙岭地段自编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泉
2022年12月15日,根据移送函,我局执法人员将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20216)送达至当事人处,由其负责签收。《检验报告》(NO:HZ20220216)内容显示:样品名称:肽芮斯·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批号:XY2021031703F、限用日期:20240316、包装规格:净含量:25g×10包、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菌落总数:标准规定≦1000CFU/g,检验结果:35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标准规定≦100CFU/g,检验结果:250CFU/g)。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样品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成品仓、包材间等场所,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经检查留样室,在留样室发现有产品名称为“肽芮斯·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批号:XY2021031703F、限用日期:20240316,包装规格:净含量:25g×10包)共计2袋。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当事人表述上述涉案产品是受广州明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济公司)的委托生产,上述涉案产品为普通化妆品,明济公司为产品的备案人,包材(自立袋+小包袋)由明济公司提供,当事人负责料体、灌装、包装及喷码。
根据当事人生产及销售产品的情况:当事人于2021年3月17日生产产品批号为XY2021031703F的“肽芮斯·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共计1404袋,留样2袋,2袋用于抽检,给明济公司供货共1400袋,因是委托加工,收取明济公司的加工费(包含料体+灌装+包装+喷码)为4.5元/袋,根据明济公司提供的包材货值说明,自立袋为0.57元/个,小包袋为0.065元/个,计算出每个产品包材费为1.22元(0.57元+0.065元×10个),因此,“肽芮斯·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的成本价格为5.72元/袋。综上,批号为XY2021031703F的“肽芮斯·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总货值为8030.88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6300元。当事人称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向明济公司启动召回,至2023年1月2日当事人反馈上述产品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检验报告》(NO:HZ20220216)、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涉案产品“肽芮斯·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留样记录、生产批记录、成品销售单、产品货值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我局已于2023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6300元;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肽芮斯·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共2袋);
三、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29300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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