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处罚〔2023〕稽45号 | ||||
处罚名称 | 深圳贝加美医疗美容医院经营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 ||||
处罚类别1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类别2 | - | ||||
处罚事由 | 药品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
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2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贝加美医疗美容医院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300MA5F5F8L0C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宋秀华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10 |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地方编码 | - | ||||
当前状态 | - | ||||
备注 | - |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