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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桂药监化稽罚〔2023〕01号 |
案件名称 | 广西英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呱呱熊雪莲滋润防裂护肤霜(批号:YH21H01)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广西英和药业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00348594014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覃流勇 |
主要违法事实 | 广西英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呱呱熊雪莲滋润防裂护肤霜(批号:YH21H01),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检验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项目“咪康唑”,单项结论:问题项(检出禁用原料)。 当事人共生产了呱呱熊雪莲滋润防裂护肤霜(批号:YH21H01)5443瓶,出厂检验4瓶,留样8瓶,入库5431瓶,全部销售给广州英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至案件调查终结,共召回2934瓶,实际销售2497瓶。本案销售呱呱熊雪莲滋润防裂护肤霜(批号:YH21H01)的违法所得为4494.6元,货值金额为9797.4元。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呱呱熊雪莲滋润防裂护肤霜(批号:YH21H01)2934瓶;没收违法所得肆仟肆佰玖拾肆陆角(¥4494.6元);处拾万元(¥10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拾万零肆仟肆佰玖拾肆陆角(¥104494.6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 |
备注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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