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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完美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47247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邓婉文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0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0号
当事人:广州完美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L0X6N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新贝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邓婉文
2022年12月5日,我局根据省局转办线索,向当事人送达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20029,检品名称:健舒白蜂毒焱清护龈牙膏,批号/生产日期: 202504061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6,委托方:广州健舒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完美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并确认上述产品是其受委托生产的。
根据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健舒白蜂毒焱清护龈牙膏(批号/生产日期: 202504061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6)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牙膏),我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健舒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4月7日生产健舒白蜂毒焱清护龈牙膏(批号/生产日期: 202504061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6)5044支,其中40支在做出厂检验时损耗,4支作为留样,余下5000支当事人于2022年4月9日全部销售给广州健舒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1.2元/支。上述产品,经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
根据现场笔录、物品、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合同、产品批生产记录、送货单等材料,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健舒白蜂毒焱清护龈牙膏(批号/生产日期: 202504061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6)的货值为6004.8元,违法所得为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法资格、经营范围。
2、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20029),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牙膏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产品的批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牙膏的情况。
4、涉案产品的采购合同、送货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二、没收健舒白蜂毒焱清护龈牙膏(批号/生产日期: 202504061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6)4支;
三、罚款24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牙膏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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