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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宝盟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3234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袁责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0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3号
当事人:广州宝盟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92917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广云路313号A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袁责
2022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QH202270368)。现场检查当事人办公区及仓库等场所,在仓库发现名为“Begobace 亓壳轻羽冷基发膜”(批号:YX21110065)的产品。《检验报告》(No:QH202270368)显示当事人生产的“Begobace 亓壳轻羽冷基发膜”(批号:YX21110065)的检验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的结果不符合规定,经当事人确认上述《检验报告》(No:QH202270368)抽检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销售的。我局现场调取该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备查。
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向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检验报告》(No:QH202270368)中“Begobace 亓壳轻羽冷基发膜”(批号:YX21110065)产品的复检,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受理。受疫情影响,直至2023年1月17日,由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复检《检验报告》(No:HW202300003),检测“Begobace 亓壳轻羽冷基发膜”(批号:YX21110065)的检验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的结果不符合规定。故我局认定《检验报告》(No:HW202300003)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1月30日委托广州市逸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Begobace 亓壳轻羽冷基发膜”(批号:YX21110065),共生产了162盒,于2021年12月8日入库160盒,价格2元/盒,总支付货款320元。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给西安友心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152盒,价格为19.6元/盒,共收取货款2979.2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No:QH202270368)后,向西安友心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单,共召回了43盒,共退还客户842.8元,于2022年12月20日将召回的43盒及8盒的留样退还给实际生产企业广州市逸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已将51盒的款项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共生产“Begobace 亓壳轻羽冷基发膜”(批号:YX21110065)162盒,销售109盒,销售价格为19.6元/盒,货值共为3175.2元,违法所得为213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3、“Begobace 亓壳轻羽冷基发膜”(批号:YX21110065)的生产批记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4、“广州宝盟化妆品有限公司”召回通知:证明当事人在收到其公司产品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召回。
5、《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当事人已将召回的“Begobace 亓壳轻羽冷基发膜”(批号:YX21110065)退还给实际生产企业,并收到实际生产企业的退款。
6、《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抽检异议复检受理通知书》、《检验报告》(No:HW202300003)证明当事人已向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并确认最终结果。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115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Begobace 亓壳轻羽冷基发膜”(批号:YX21110065)化妆品,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Begobace 亓壳轻羽冷基发膜”(批号:YX21110065)化妆品违法所得2136.4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Begobace 亓壳轻羽冷基发膜”(批号:YX21110065)化妆品行为处以罚款22000元。
(罚没款共计24136.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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