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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荣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388332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金凤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0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0号
当事人:广州荣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JUFX8X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6号绿地汇创广场2栋5层501房
法定代表人:杨金凤
2022年10月27日,根据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将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BHZ202200540)送达至当事人市场销售经理彭海波处。《检验报告》(NO:HZ2022A02062)内容显示:样品名称:草本莲娜植萃祛屑头皮调理洗液,批号:220116A01、限用日期:20250115、规格:120ml+120ml/盒,检验结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不符合规定。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样品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在场,当事人表示上述涉案产品已分销出去,无库存,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表述上述涉案产品为普通化妆品,为产品的备案人,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广州亦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妆公司)生产,其中料体(半成品)和包材(彩盒+软管)由当事人提供,亦妆公司负责灌装、包装和喷码。
根据当事人生产及销售产品的情况:当事人于2022年1月3日委托亦妆公司生产“草本莲娜?植萃祛屑头皮调理洗液”,亦妆公司于2022年01月16日生产批号为220116A0的“草本莲娜植萃祛屑头皮调理洗液”共计1135盒,留样3盒,2盒作为检验所用,供货给当事人1130盒。当事人称上述产品统一销售价格为3.5元/盒,并分别于2022年1月23日、2022年1月24日共销售了1120盒,剩余10盒被公司员工拿回试用,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经计算,当事人获得上述产品销售收入共为3955元,总货值为3972.5元。当事人表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向下游分销公司启动召回,至2022年11月11日当事人反馈,上述涉案产品已分销出去,无法召回。
另当事人无法提供“草本莲娜?植萃祛屑头皮调理洗液A”、“草本莲娜植萃祛屑头皮调理洗液B”供应商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经我局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2021年12月06日已到期,状态显示已过期,因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综上,当事人在2022年1月16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期间,存在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共计3972.5元,违法所得共为39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检验报告》(NO:HBHZ202200540)、订购合同书、料体购进单、包材购进单、涉案产品送货单及销售出货清单等证据证明。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我局已于2023年0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955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3000元;
三、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1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29955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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