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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2978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青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0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5号
当事人:广州市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6533567P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金盆村九曲径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刘*
接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2A06744),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绮妆染发膏(黑色)”(批号:QZ20100501,限用日期:2023/10/04、规格:500ml×2)经检验,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当事人确认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并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库存及留样样品,当事人称上述报告所检样品即是该批产品的4瓶留样。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5日生产“绮妆染发膏(黑色)”(批号:QZ20100501,限用日期:2023/10/04、规格:500ml×2)产品共83盒,销售价6.8元/盒。当事人留样4盒无偿供样药监局本次抽检,售出72盒,剩余未售出7盒当事人称已销毁。当事人提供该产品特证、批生产记录表、销售单、产品成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毁记录,我局认定当事人该批次产品总货值564.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37.2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询问笔录,该批次化妆品批生产记录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销售单、产品成品检验报告、召回通知和召回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绮妆染发膏(黑色)”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构成《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所指的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罚则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37.2元;
二、罚款2257.6元。
罚没款合计2794.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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