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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6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医企通健康医疗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268524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廖俊健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0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66号
当事人:广州医企通健康医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AYY732G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37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廖俊健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07月10日
营业期限:2018年07月1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卫生
2022年7月29日,本局根据有关线索到广州医企通健康医疗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37号304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公司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备查,并承认其作为广告主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于2021年7月20日在广东羊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羊城晚报》A16版发布“中医防治痛风,祛浊补肝肾为王道”的医疗广告。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本局于2022年8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健康管理咨询服务及医疗技术推广服务。当事人为更好地宣传推广其服务资源“紫和堂上渡国医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0018944010517D1202)的机构情况和医疗技术,于2021年7月18日通过广东新南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广东羊城晚报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认刊书,确定于2021年7月20日在《羊城晚报》的健康周刊版面发布广告(刊登规格3*5cm),并给付广告费用500元由广东新南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缴给广东羊城晚报广告有限公司。当事人作为广告主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于2021年7月20日在广东羊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羊城晚报》A16版以专题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1期“中医防治痛风,祛浊补肝肾为王道”(以下简称“中医防治痛风”广告)的医疗广告,并出现以下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在该广告页面同时发布了“紫和堂上渡国医馆”的地址、电话、教授出诊时间等信息。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在报纸上发布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未经审查广告行为。
(二)当事人与《羊城晚报》商定为吸引更多读者,通过对“紫和堂上渡国医馆”的教授进行专题采访并以“中医防治痛风,祛浊补肝肾为王道”专题报道等形式刊登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的规定,构成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三)广告页面刊登了“痛风患者在急性发作期中医体质辨识多属于脾肾湿热,治疗以健脾利湿、清热去浊为主,可采用‘刘氏五妙散’(主要成分为黄柏、苍术、牛膝、薏苡仁、粉萆薢)或‘邓老御风膏’(主要成分为白茅根、玉米须、茯苓等);在缓解期体质辨识多属于脾肾亏虚,治疗以健脾补肾为主,可提高肾脏的气化功能。这些中草药煲过剩的药渣也别扔掉,每剂药渣加入2两粗盐(盐有清热去火、散结止痛的作用),搅匀后用布包好,敷患处30分钟。如果正处于痛风发作期,冷敷患处;如果处于缓解期,热敷患处。”等内容。上述内容为中医治疗痛风的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当事人通过阐述痛风患者的表现以及中医在治疗痛风中的方法,让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医如何防治痛风。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四)当事人通过在医疗广告中刊登一男童病例来说明痛风已年轻化,引起读者对痛风的重视,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构成违法发布未经审查广告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六)项,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因发布违法广告而产生的广告费用为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当事人签订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以及对《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穗越市监执二移字[2022]1号)所附材料予以确认。
3.当事人提供了羊城晚报上的医疗广告图片、《羊城晚报广告认刊书》、刊登广告的发票等材料。
4.当事人提供了“紫和堂上渡国医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说明》等材料。
本局于2023年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穗海市监罚告〔2023〕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以专题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的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采取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内容、主动消除影响等整改措施;且只刊登了1期,违法行为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违法发布未经审查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因发布违法广告而产生的广告费用为500元,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因为上述广告在同一违法行为中,存在违反多个法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择一从重原则,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不另处罚款。
当事人通过阐述痛风患者的表现以及中医在治疗痛风中的方法,让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医如何防治痛风。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因为上述广告在同一违法行为中,存在违反多个法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择一从重原则,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另处罚款。
当事人通过在医疗广告中刊登一男童病例来说明痛风已年轻化,引起读者对痛风的重视,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因为上述广告在同一违法行为中,存在违反多个法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择一从重原则,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另处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执法五大队(联系人:江艺、熊俊夫;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2-3号;联系电话:020-84247832)开具《海珠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在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具体银行网点详见《海珠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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