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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3〕7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凰后美容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244304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任小兰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2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75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凰后美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7DH3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瑶台瑶华街159、161首层
法定代表人:任小兰
成立日期:2018年3月22日
经营范围:居民服务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6日从上海卡连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购进了3盒“里海之谜鱼子水漾嫩肤霜”,于2022年4月29日又从该公司购进了6盒“里海之谜密集修复精华液”,“里海之谜鱼子水漾嫩肤霜”以790元/盒、“里海之谜密集修复精华液”以490元/盒的价格在其门店对外进行销售。“里海之谜鱼子水漾嫩肤霜”和“里海之谜密集修复精华液”均于2016年10月10日取得备案,有效期4年,备案到期时间是2020年10月10日,“里海之谜鱼子水漾嫩肤霜”于2022年5月20日取得新的备案、“里海之谜密集修复精华液”于2022年5月23日取得新的备案。当事人2022年4月购进的“里海之谜鱼子水漾嫩肤霜”的限期使用日期是:20260228,保质期5年;“里海之谜密集修复精华液”的限期使用日期是20251017,保质期5年,即上述产品属于未取得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截至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销售1盒“里海之谜鱼子水漾嫩肤霜”,销售额为790元;销售4盒“里海之谜密集修复精华液”,销售额为1960元(490元/盒×4=1960元),两个产品销售额共为2750元;剩余尚未售出的2盒“里海之谜鱼子水漾嫩肤霜”和2盒“里海之谜密集修复精华液”,被我局现场查获扣押,货值2560元(790元/盒×2+490元/盒×2=2560元)。上述产品总货值为5310元。经核实,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310元,违法所得为2750元。
再查明,当事人购进“里海之谜鱼子水漾嫩肤霜”和“里海之谜密集修复精华液”时未查验2个产品的备案情况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未保留相关凭证,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越市监妆矿强字〔2022〕0002363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0005170号)、《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EC03536338);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我局询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4.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5.涉案产品的备案信息;
6.涉案产品的进货单据和交易记录。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750元,没收“里海之谜鱼子水漾嫩肤霜”2盒和“里海之谜密集修复精华液”2盒,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以上两项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750元;
3.没收“里海之谜鱼子水漾嫩肤霜”2盒和“里海之谜密集修复精华液”2盒;
4.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27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的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601,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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