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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创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33081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子毅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2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4号
当事人:广州创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YXBXN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机场路2790号一楼、四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子毅
2022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机场路2790号一楼、四楼、五楼的广州创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内未发现“DEGANESH 骨胶原眼唇膜”(批号:CL2022072501)化妆品成品,也未见相关留样。经调查该公司台账记录,发现该公司有生产过上述产品,其提供了“DEGANESH 骨胶原眼膜”的备案凭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上述产品的出入库记录和相关生产单据。
经查,“DEGANESH?骨胶原眼膜”属于眼部用护肤类的化妆品,该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项目在2022年10月12日前为:一般液态单元(护法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后续在2022年10月12日取得具备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项目。当事人于2022年7月25日灌装生产了“DEGANESH 骨胶原眼唇膜”(批号:CL2022072501)360盒,其中留样2盒,自检1盒,销售了357盒,上述批次产品于2022年7月30日均销售给广州市伊姿榜化妆品经营部,销售价为12元/盒。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发现问题后发出召回通知,于2022年9月2日召回所有产品,对召回的不合格化妆品及其留样进行了不合格品销毁,因当事人与其客户是月结账合作关系,此次发货并未收取货款,所以召回后并没有产生退款记录。经核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总货值为432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检查情况。
2.生产指令单、产品销售记录和相关单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事实。
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主动中止违法行为,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因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工具、设备、原料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经营项目,故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不予没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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