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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沈阳爱华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倍他米松双丙酸酯”和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辽药监(稽一)罚〔2023〕4号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沈阳爱华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37507797894 |
法定代表人 | 秦继东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遵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内容。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处罚结果 | 1.警告;2.罚款2.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罚没款共计2.75万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24日履行完毕。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3-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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