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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5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2448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雷武龙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2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54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3267221G
法定代表人:雷武龙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一1301
营业期限:2008年12月2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
我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经营的天猫旗舰店“一品康君天专卖店”,在2022年8月7日的“一品康益生菌粉”和2022年7月30日的“长兴牌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销售页面涉嫌违法宣传。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544号22栋401、402房的广州市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天猫旗舰店销售页面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市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了“一品康君天专卖店”,主要是销售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长兴牌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和“益生菌粉”等保健食品。当事人在其天猫旗舰店的“一品康君天专卖店”的销售页面介绍上述保健食品等商品时未严格按照审查内容发布相关产品内容,主要情况如下:“一品康益生菌粉”经审查的广告内容是“增强免疫力”等,当事人在天猫商城上广告上修改增加了“调解肠道菌群”;“长兴牌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在天猫商城上广告上修改增加修改了增加了“心脏健康”、“心脏加油站”。
这两款产品的广告都经过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进行广告审查。“一品康益生菌粉”涉嫌违法页面是2022年6月19日上线。“长兴牌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是2021年12月30日上线。上述产品于2022年10月8日下线。
当事人在公司销售页面发布广告,广告费用为1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书》、《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以及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及相片,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3、《营业执照》、授权书和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合法。
4、《询问笔录》、销售页面截图、整改后官网截图描述,证明当事人发布涉嫌违法的广告内容,发布广告的方式及相关管理、整改等情况。
5、当事人提交的保健食品备案证明、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实验资料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有关广告内容来源等情况。
2023年2月10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40号)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一品康益生菌粉”经审查的广告内容是“增强免疫力”等,其在广告上修改增加了“调解肠道菌群”的内容,超出了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长兴牌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在广告上修改增加了“心脏健康”、“心脏加油站”等内容。上述修改内容,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对保健品审查广告内容增加、修改的行为,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规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1800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天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上述罚没款缴到罚款通知书中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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