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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药监妆处罚〔2023〕5-1号 |
处罚名称 | 安阳市美芝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案 |
处罚类别1 | 警告;罚款 |
处罚类别2 | - |
处罚事由 | 安阳市美芝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9月恢复生产前未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2021年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该单位《化妆品自检操作规程》文件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阳市美芝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3699953074C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向前 |
处罚结果 | 1.警告;2.罚款1.3万元(壹万叁仟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2-20 |
处罚机关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4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3-02-20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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