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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伯元医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09718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正华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1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6号
当事人:广州市伯元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889952XY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泰路87-89号惠信工业区自编D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林正华
2022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转办的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9日和2022年12月14日分三批次自生产厂家四川乐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次为220705的小柴胡颗粒(3g*18袋、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6281)。其中,于2022年10月19日购进一批次4000盒,于2022年12月14日购进两批次,数量分别3600盒和4000盒,三批次购进单价均为9.5元。当事人自2022年10月19日起,通过“药师帮”等平台批发销售上述小柴胡颗粒,截止至2022年12月13日,虽然因合作时间、结款方式等客户性质差异导致销售单价有所差异,但销售单价稳定在12至15.8元之间,共销售4000盒,销售收入合计60595.6元,销售均价为15.15元。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2022年12月上旬开始,因我国发生新冠病毒阳性患者激增的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导致作为涉疫医疗药品的小柴胡颗粒等药品需求量激增的情况,但当事人为牟取更高利润,自12月14日起,在购进价格未变的情况下,除个别个人诊所客户的售价维持在12元,大幅度提高上述小柴胡颗粒的销售单价至20元、25元,并于2022年12月19日将销售单价提高至32元,涨价幅度超过100%。自202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22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以2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小柴胡颗粒(3g*18袋)2000盒,销售金额为40000元;以25元的价格销售上述小柴胡颗粒(3g*18袋)4970盒,销售金额为124250元;以32元的价格销售上述小柴胡颗粒(3g*18袋)为246盒,销售金额为7872元;当事人以20元、25、32元的高价共计销售上述小柴胡颗粒7216盒,获得销售收入172122元,按当事人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前的销售均价15.15元计算,其销售上述小柴胡颗粒7216盒的销售收入应为109322.4元,销售收入差额为62799.6元。综上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其销售上述小柴胡颗粒的违法所得为6279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3、四川乐嘉药业有限公司的出库单及发票,证明当事人购入涉案商品的数量、价格。
4、当事人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2月13日销售小柴胡颗粒(3g*18袋)的数据,证明当事人案发前销售小柴胡颗粒(3g*18袋)的价格、数量。
5、当事人自202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22日销售小柴胡颗粒(3g*18袋)的数据,证明当事人案发期销售小柴胡颗粒(3g*18袋)的价格、数量。
6、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供应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
7、《药品再注册批件》(批件号:2021R001259)等,证明涉案药品来源合法。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的;……”规定的裁量情节,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在发生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激增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期间实施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的裁量情节,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将药品价格下调到正常范围,并做出严肃自查整改,且当事人提供了财务报表等数据,显示当事人受三年疫情影响,三年以来均处于亏损状态。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中央“六保”“六稳”的政策精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行为:……(三)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规定,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2799.6元;
二、罚款60000元。
(罚没款合计122799.6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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