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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柏二健药店 |
注册号 | 44011100511470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美雪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4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柏二健药店
2022年12月21日,我局监督检查发现广州市白云区柏二健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4021518,批号:4220032)。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证据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证据3: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5: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6:广州市白云区诚民堂药房提供的关于“阿莫西林胶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4021518,批号:4220032)的药品随行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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