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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4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09869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德琴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1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42号
当事人: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586513T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陈德琴
身份证号码:*******
2022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签发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AH2022-SGC-03876、No:AH2022-SGC-03877),上述检验报告分别载明:“全家福复合维生素片(营养素补充剂)”(批号/生产日期:***/2021-11-18)经抽样检验,维生素A、维生素E项目不符合Q/ESH-USA 01-2021《保健食品 全家福复合维生素片(营养素补充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银发族复合维生素片(营养素补充剂)”(批号/生产日期:***/2021-11-20)经抽样检验,维生素A、维生素B12项目不符合Q/ESH-USA 02-2021《保健食品 银发族复合维生素片(营养素补充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当事人已签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位于广州****工业园(********)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封25瓶全家福复合维生素片以及2384瓶银发族复合维生素片。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市监责改〔2022〕执六115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2022年12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就案件相关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一)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事实的认定。
2022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签发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AH2022-SGC-03876、No:AH2022-SGC-03877),上述检验报告分别载明:“全家福复合维生素片(营养素补充剂)”(批号/生产日期:***/2021-11-18)经抽样检验,维生素A、维生素E项目不符合Q/ESH-USA 01-2021《保健食品 全家福复合维生素片(营养素补充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银发族复合维生素片(营养素补充剂)”(批号/生产日期:***/2021-11-20)经抽样检验,维生素A、维生素B12项目不符合Q/ESH-USA 02-2021《保健食品 银发族复合维生素片(营养素补充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已签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企业标准的食品。
(二)当事人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产品合格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同时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签发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AH2022-SGC-03876、No:AH2022-SGC-03877)显示,执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项目的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等项目检验结果均合格。经综合研判,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涉案保健食品定量的认定。
当事人购进全家福复合维生素片(批号/生产日期:****-11-18)4990瓶,实际销售582瓶,购进单价为***元/瓶,赠送29瓶,库存25瓶,召回4354瓶。银发族复合维生素片(批号/生产日期:****/2021-11-20)购进5685瓶,实际销售100瓶,购进单价为***元/瓶,赠送35瓶,库存2384瓶,召回3166瓶。上述两款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为***元/瓶。上述赠送、召回的产品均未取得相应的款项。因此,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4629.74元,货值金额为*****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586513T)和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YB14401060055521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
2.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签发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AH2022-SGC-03876、No:AH2022-SGC-03877),证明上述批次“全家福复合维生素片(营养素补充剂)”和“银发族复合维生素片(营养素补充剂)”为不符合企业标准的食品及案件来源,同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现场笔录》、《送达回证》和《检验结果确认回执》,证明当事人已签收上述《检验报告》。
4.《询问笔录》、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材料,证明涉案食品的采购来源、采购数量及价格,销售数量及价格,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年2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的产品,并对上述不合格的4379瓶全家福复合维生素片和5550银发族复合维生素片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处置;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629.74元。
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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