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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3〕5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珠光路特卖场 |
注册号 | 44000000009406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大庆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1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51号
当事人: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珠光路特卖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0976931Y
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81号
负责人:张大庆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81号的广东百源堂连锁有限公司珠光路特卖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阴凉区的空调未开启,温度湿度仪显示温度为25℃,阴凉区放置有药品“盐酸二甲双胍”,标签显示为“贮藏:密封,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保存”。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设置了阴凉区,但阴凉区显示温度为25℃,部分陈列在阴凉区的药品储存条件不超过20℃,当事人未按储存要求分类陈列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广东百源堂连锁有限公司珠光路特卖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2、当事人提供的广东百源堂连锁有限公司珠光路特卖场负责人张大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4、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和7月20日对负责人张大庆做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5、阴凉区温度湿度记录表一份;
6、2022年7月14日15:00后阴凉区药品销售记录表一份;
7、证据复制(提取)单两份;
8、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越市监告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按储存要求分类陈列药品,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立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暂未发生社会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如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601,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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