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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3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艾美莎天城美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号 | 44012640205036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淑珍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1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39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艾美莎天城美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A2XW6T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淑珍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8号三层自编号01-1单元
2022年11月1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8号三层自编号01-1单元的广州艾美莎天城美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检查,发现3瓶只标识“滋润洗面奶”字样的化妆品。
2022年11月3日,广州艾美莎天城美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接受询问调查,称3瓶只有标识“滋润洗面奶”字样的化妆品是为了操作方便,从“艾美莎氨基酸净润洁面乳”进行分装,同时为了与其他化妆品进行区分,所以标识“滋润洗面奶”。但是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称于2022年10月24日从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货该批次“艾美莎氨基酸净润洁面乳”,共59瓶,每瓶x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材料,证明线索来源。
2.广州艾美莎天城美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合法商事主体资格。
3.2022年11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有3瓶只标识“滋润洗面奶”字样的化妆品。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申辩称:一、分装洗面奶用于美容师培训练习,没有用于客户身上,没有违法所得;二、刚经过三年疫情,目前经营困难,要求减轻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一、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分装洗面奶用于美容师培训练习;二、其他申辩理由我局在自由裁量时已考量,减轻处罚的要求不予支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艾美莎天城美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23000元罚款。罚没款总计2312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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