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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8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贺儿美容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034753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思语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0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87号
当事人:广州贺儿美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A110M
法定代表人:刘思语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03号之59、6509号商业英骏商务大楼第9层自编号A901单元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03号之59、6509号商业英骏商务大楼第9层自编号A901单元的经营场所从事居民服务业,持有有效《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03号之59、6509号商业英骏商务大楼第9层自编号A901单元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14盒标有“CELL STORY”的美容套盒,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也未加贴中文标签。当事人在询问调查中确认上述标有“CELL STORY”的美容套盒为化妆品,原产国为韩国,是当事人请朋友代购而得,无法提供涉案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进口报关资料备查。当事人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582元(以进货价计算),因无销售资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检查时间:2022年10月11日)1份、现场检查拍照提取制作的《证据复制(提取)单》15份。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穗花市监城强制[2022]H010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穗花市监城强字[2022]H010号)以《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1份。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询问时间:2022年11月3日)。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当事人提供涉案化妆品采购发票(韩文版)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韩文版)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1-3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据4-5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提出异议,我局予以确认。
本局已于2023年1月1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城告字〔2023〕2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疫情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14盒标有“ CELL STORY”的美容套盒;2.罚款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花都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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