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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8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黑嘟嘟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06823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显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0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89号
名称:广州黑嘟嘟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GQQ23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东莞村一队六巷9号101铺
法定代表人:胡显礼
性别:男
民族:汉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黑嘟嘟化妆品有限公司确认涉案产品“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12-21,包装规格:120mlX2)和“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12-22,包装规格:120mlX2袋)为其于2022年初销售了湖北天门一个叫张义霞的客户,销售价格为6元/盒,一共销售了80盒,但无法提供与张义霞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于2022年8月9日召回了销售给张义霞的40盒涉案产品:32盒涉案产品“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12-21,包装规格:120mlX2)和8盒“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12-22,包装规格:120mlX2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召回的40盒涉案产品予以扣押(穗花市监执3扣字[2022]0809601号)。
当事人广州黑嘟嘟化妆品有限公司确认涉案产品“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 12 21,包装规格:A剂120ml/袋*1+B剂120ml/袋*1)”为其销售了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一个叫戴庆富的客户,共销售上述涉案产品一箱24盒,总计是470元,但无法提供与戴庆富的销售记录。
据当事人称,广州黑嘟嘟化妆品有限公司在2021年之前曾委托广州欧芭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过产品,当时以大约4.5元/盒价格购进。在与广州欧芭化妆品有限公司合作之前,还和一家名叫柏乐丝的公司有过合作,均未能提供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证明材料。2022年8月31日,我局收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穗花市协字[2022]79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2]643号),回复上述批次“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12-21,包装规格:120mlX2)未生产过,广州欧芭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黑嘟嘟化妆品有限公司从未有过任何业务往来。并出具《产品假冒情况说明》一份。
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为950元,销售金额为950元,召回产品货值为240元,违法所得为7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黑嘟嘟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显礼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涉案主体身份及接受调查的合法性; 2、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未能提供与欧芭化妆品有限公司签署委托生产合同的情况说明》、《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与广州欧芭化妆品有限公司曾有合作的可能性;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于对当事人的检查情况;4、《询问笔录》4份(时间:2022年8月12日、2022年9月5日、2022年12月26日和2023年1月13日),证明我局询问调查当事人掌握的相关情况;5、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穗花市协字[2022]79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2]643号)1份,证明广州欧芭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受委托生产涉案产品和未与广州黑嘟嘟化妆品有限公司合作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与湖北天门一个叫张义霞的客户微信聊天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与张义霞交易记录和召回涉案产品的事实;7、《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2妆0315和No:2022妆0316)和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JS2022HP0373)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事实;9、《送达回证》3份,证明当事人我局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10、《证据提取(复制)单》3份,证明我局2022年8月3日当天现场检查情况;11、《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书》([2022]第HZP034号和[2022]第HZP101号),证明该线索来源及处理要求;12、湖北省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穗花市协字[2022]79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2]643号)1份,证明广州黑嘟嘟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给天门市张义霞化妆品经营店的事实;13、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证明广州黑嘟嘟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给宝应县创新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的事实;1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3扣字【2022】0809601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3解字【2022】0908601号)及《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务收据》1套,证明当事人召回涉案产品及我局对召回产品予以扣押和解除扣押的事实。
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本局于2023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2]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12-21,包装规格:120mlX2)、“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12-22,包装规格:120mlX2袋)和“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 12 21,包装规格:A剂120ml/袋*1+B剂120ml/袋*1)的行为,当事人始终无法提供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12-21,包装规格:120mlX2)、“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12-22,包装规格:120mlX2袋)和“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 12 21,包装规格:A剂120ml/袋*1+B剂120ml/袋*1)的来源,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出厂检验证明。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化妆品涉嫌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的规定,但当事人销售该产品同时抽检不合格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应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为950元,销售金额为950元,召回产品货值为240元,违法所得为710元。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始终无法提供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12-21,包装规格:120mlX2)、“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12-22,包装规格:120mlX2袋)和“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 12 21,包装规格:A剂120ml/袋*1+B剂120ml/袋*1)的来源,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出厂检验证明,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的规定,应当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共销售104盒,召回产品40盒,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序号32事项名称“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裁量情节“从轻”具体情节“①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进货查验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一般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61万元。
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化妆品涉嫌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的规定,但当事人销售该产品同时抽检不合格,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应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12-21,包装规格:120mlX2)40盒;2、罚款2.21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710元。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如下一般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12-21,包装规格:120mlX2)32盒和“钱喜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12-22,包装规格:120mlX2袋)8盒;3、罚款3.82万元;4、没收违法所得710元。罚没款合计3891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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