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粤食药监法[2013]26号)等有关规定,鉴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发,并未主动提出注销要求,但《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失效的,我局决定注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祥和大药房等4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详情见附件)。
从即日起,被注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停止使用。
特此通告。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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