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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黄市监处罚〔2023〕3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痘无痕美容店 |
注册号 | 44011260262344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高明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0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黄市监处罚〔2023〕38号
当事人:广州市黄埔区痘无痕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12MA9YC7UU5R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9号102自编A109
经营者:高明光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9号102自编A109的广州市黄埔区痘无痕美容店在经营中使用的两种国产化妆品:卓倩美肤按摩膏(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19/11/05,)、卓倩滋养保湿面膜(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20/04/23)当事人无法提供备案资料,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APP”上无法查询到上述两种化妆品的备案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埔市监大沙责改[2022]101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经营中使用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0月12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01日购进化妆品卓倩滋养保湿面膜(250g/瓶、进货价25元/瓶)10瓶、卓倩美肤按摩膏(250g/瓶、进货价20元/瓶)10瓶用于经营美容服务过程中使用,使用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案发时止。上述化妆品进货来源无法认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化妆品标签标注生产企业为“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上述化妆品标签存在虚假的内容。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450元,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在经营中使用上述卓倩滋养保湿面膜8瓶、卓倩美肤按摩膏7瓶。
2022年10月11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涉案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埔市监大沙强制[2022]101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协助调查函》及其《复函》,证明涉案化妆品无法认定进货来源以及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事实;
4、进货单据、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涉案化妆品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月 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黄市监听告〔2023〕2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经营美容服务中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标签存在虚假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
涉案化妆品当事人在经营美容服务过程中已使用,显然无法进行召回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但同时当事人使用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卓倩美肤按摩膏(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19/11/05,)3瓶、卓倩滋养保湿面膜(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20/04/23)2瓶;
2、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没收卓倩美肤按摩膏(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19/11/05,)3瓶、卓倩滋养保湿面膜(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20/04/23)2瓶;
4、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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