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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6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美晟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40002985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詹文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0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60号
当事人:广州市美晟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874944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大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詹文生
成立日期:2006年2月21日
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线索,2022年11月起,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等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址进行报告送达、执法抽样和现场检查、调取当事人的证照及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等资料、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1日生产了350支伊莎美尔双重超微隔离霜(批号:20XF19,限用日期:20240619),以单价1.2元/支,总价405.6元为锦胜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加工338支。上述化妆品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出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当事人于2022年7月25日召回了82支不合格产品。我局认定涉案批次产品货值为420元,违法所得为307.2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2023年1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4*****9@qq.com)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给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伊莎美尔双重超微隔离霜(批号:20XF19)82支;
2.没收违法所得307.2元;
3.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款10307.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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