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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6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012505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许健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61号
当事人: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0639072W
法定代表人:许健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三东大道铁山河美东工业园V1栋
成立日期:2012年8月6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缺口制造业
违法事实:
根据2022年10月27日接局《线索移交书》{【2022】第HZP091号}转办的线索,2022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违法活动,遂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所载《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中记录当事人产品可追溯、生产记录存在不足,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对对苏妃羊胎素凝时嫩肤奶皮面膜(批号APR102012 20240401)批生产记录内容不全,无生产计划、批号、审核签名等问题纳入产品归档资料管理。
相关证据:
证据1、局《线索移交书》{【2022】第HZP091号}及附件各1份;
证据2、2022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据提取(复制)单》4份;
证据3、对该公司经理李和(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各1份;
证据5、许健、李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花市监处字[2023]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未作生产记录、产品未留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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