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上海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36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伊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伊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0MA1HL95B58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保磊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有效期至:20230929、净含量:150ml),经检验丙烯酰胺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3926.16元),没收违法所得(981.54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机构代码:2020051028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36号
当事人:上海伊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95B58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665、685号1幢1470室
法定代表人:保磊
2021年7月21日,本局在化妆品经营单位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有效期至:20230929、净含量:150ml)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丙烯酰胺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检验报告编号:HC202102103)。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0003598,当事人为该化妆品的备案人(生产企业)。
2020年9月30日,当事人委托生产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有效期至:20230929、净含量:150ml)2196盒。2020年10月20日至12月30日,当事人发给代理商1435盒,库存761盒。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2月15日,因与部分代理商合作终止,上述批次化妆品被退回575盒。2022年1月19日至2月28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827盒。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批次化妆品30盒、赠送3盒,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81.54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检验报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产品研发生产协议、送货单、仓库出入库台账、订单、出货单、合作终止申明、退货单、产品召回通知单、产品召回总结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2〕7620220000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有效期至:20230929、净含量:150ml),经检验丙烯酰胺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化妆品: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有效期至:20230929、净含量:150ml)2163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捌拾壹元伍角肆分;
3.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贰拾陆元壹角陆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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