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75009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辛毅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1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8号
当事人: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755497X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三路德汇望岗科技园A栋4楼;
法定代表人:李辛毅
2022年10月8日,根据案件线索,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查安排,依法到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三路德汇望岗科技园A栋四楼)进行检查。现场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出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等材料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ZC202200084,样品名称:Mysolution活性多酶面膜,批号:CY220516001,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04435,生产企业: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三路德汇望岗科技园A栋四楼),报告显示,该样品检测出倍他米松,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该公司负责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并承认上述产品为该公司生产。执法人员在现场留样室发现上述同批号产品留样4盒,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产品生产批记录、成品销售单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当事人表示除上述产品外,其余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包材及原料已使用完毕,其生产工具、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护发类化妆品。我局遂对当事人生产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共生产了134盒Mysolution活性多酶面膜(批号:CY***********),其中130盒于2022年7月3日销售交货给了经销商深圳市悦美洗颜商贸有限公司,剩余留样4盒已被我局扣押,销售价格为30元/盒。
经调查我局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4020元,违法所得为3900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材料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用于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设备和原材料进行扣押及没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3、销售票据、销售合同证明当事人销售价格、数量。
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所指的生产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幅度选择从轻级别。
当事人生产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
二、没收4盒Mysolution活性多酶面膜;
三、处以罚款60000元。
合计罚没款63900元。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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