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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7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福邦堂药房 |
注册号 | 44011160132852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磊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1月2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70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福邦堂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BL6HX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新街8号101
经营者:郭某
2022年9月28日,我局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福邦堂药房涉嫌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分开陈列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医疗器械货架上共同摆放了保健品“鞋袜除臭喷剂(君妙堂)”(执行标准:T/HYBX0005-2019,生产达标证号:豫健用生[2018]第0005号,产品达标证:豫健用品第0010号)和第一类医疗器械“冷敷凝胶(香港黄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出品)”(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号:吉长械备20200637号;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号:吉长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063)。上述保健用品与医疗器械未分开陈列或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列情形,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规定所指的未按规定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的行为。
根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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