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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等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2家企业生产的2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大连天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桂龙咳喘宁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重量差异。
经黄山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紫荆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白鲜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2023年第1期安徽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信息(2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序号 | 1 | 2 |
检品名称 | 桂龙咳喘宁片 | 白鲜皮 |
被抽样单位 | 安徽省萧县医药公司 | 黄山市徽州区兴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标示生产单位 | 大连天山药业有限公司 | 四川紫荆花药业有限公司 |
批号 | 210411 | 210301 |
包装规格 | 15片/板×2板/盒 | 塑料袋切制 |
检验机构 | 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 黄山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检验依据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标准YBZ19442005-2014Z-3 | 《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
检验结果 | 不符合规定 | 不符合规定 |
不符合规定项目 | 【检查】 重量差异 | 【性状】 |
报告书编号 | BB2022-C0156 | HS2022-C0124 |
备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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