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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2〕48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宝莲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00269039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书玲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2〕481号
当事人:广州宝莲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KFG7B;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星村东坑区三横路2号、4号4楼 ;
法定代表人:杨书玲;
注册资金:贰佰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9日;
营业期限:2018年12月1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3日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当天必减2-3斤 3天必减3-6斤 一个月必减15-31斤”等宣传内容,但未能提供相关宣传依据,当事人涉嫌构成虚假宣传,本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4月20日开设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该商城由当事人负责运营管理,当事人享有商城所有权。当事人在上述微信小程序商城上架商品并发布广告,具体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在其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上架“体龄管理瘦瘦瘦(一疗程)”服务并在该服务页面发布“当天必减2~3斤 3天必减3~6斤 一个月必减15~31斤”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有效依据。
2、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在其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上架“津玖道桑杞焕能草本·活性酶饮(补肾饮)”商品并在该商品页面发布“补肾饮 ‘酶’好生活 动力十足 滋阴补肾 固本培元 腰酸无力 盗汗尿频 时刻有“性”趣 ”等广告内容,经查,上述“津玖道桑杞焕能草本·活性酶饮(补肾饮)”是一种发酵果蔬汁,产品执行标准是GB 7101,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依据。
3、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在其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上架“津玖道莲枣滋纾草本·活性酶饮(气血饮)”商品并在该商品页面发布“气血饮 ‘酶’好一生 益气养血 气血充足 活力无限 滋补益气 美肌养颜 调理气血 活血美肤 ”等广告内容,经查,上述“津玖道莲枣滋纾草本·活性酶饮(气血饮)”是一种发酵果蔬汁,产品执行标准是GB 7101,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依据。
4、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在其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上架“津玖道香橡疏解草本·活性酶饮(护肝饮)”商品并在该商品页面发布“护肝饮 熬夜不惧 远离怨气 清阳平亢 疏肝利胆 滋养肝脏 护肝解酒”等广告内容,经查,上述“津玖道香橡疏解草本·活性酶饮(护肝饮)”是一种发酵果蔬汁,产品执行标准是GB 7101,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依据。
5、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在其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上架“津玖道决明舒清草本·活性酶饮(睡眠饮)”商品并在该商品页面发布“睡眠饮 ‘酶’好生活 安神助眠 安神宁心 镇静降压 改善睡眠 告别枯黄”等广告内容,经查,上述“津玖道决明舒清草本·活性酶饮(睡眠饮)”是一种发酵果蔬汁,产品执行标准是GB 7101,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依据。
6、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在其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上架“津玖道郁益仁智草本·活性酶饮(益智饮)”商品并在该商品页面发布“益智饮 ‘酶’好生活 元气加倍 改善疲劳 宣肺益气 益智健脑 提高免疫”等广告内容,经查,上述“津玖道郁益仁智草本·活性酶饮(益智饮)”是一种发酵果蔬汁,产品执行标准是GB 7101,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依据。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对上述商品链接和内容进行删除下架处理。
以上商品页面当事人称均由其进行设计、发布,无法计算广告设计及发布费用,鉴于我局亦未查获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相关支出书面材料或单据,我局认定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广州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网络监测专项分析报告》(2022年第24期)1份;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2022年7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4、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名称:月圆宫健康美丽汇”发布内容截图8张、当事人的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发布内容截图4张;5、(1)当事人的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的“体龄管理瘦瘦瘦(一疗程)”服务商品页面截图(3张)及当事人提供针对该服务提供的百度百科截图1张、减肥流程项目中食疗方法材料1份、减肥流程项目中关于点穴手法的材料1份(2页)、袁月英、黄凤华等七人减肥过程记录材料1份(34页);(2)当事人的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的“津玖道桑杞焕能草本·活性酶饮(补肾饮)”的商品页面截图(2张)及该产品说明材料1份、产品外包装图片1张、生产企业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3)当事人的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的“津玖道莲枣滋纾草本·活性酶饮(气血饮)”的商品页面截图(2张)及该产品说明材料1份、产品外包装图片1张、生产企业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4)当事人的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的“津玖道香橡疏解草本·活性酶饮(护肝饮)”的商品页面截图(2张)及该产品说明材料1份、产品外包装图片1张、生产企业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5)当事人的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的“津玖道决明舒清草本·活性酶饮(睡眠饮)”的商品页面截图(2张)及该产品说明材料1份、产品外包装图片3张、生产企业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6)当事人的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的“津玖道郁益仁智草本·活性酶饮(益智饮)”的商品页面截图(2张)及该产品说明材料1份、产品外包装图片2张、生产企业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7)当事人的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的“芪草花丸”的商品页面截图(2张)、该产品外包装图片3张以及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材料1份(16页);6、2022年8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7、本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参与减肥项目的客户了解相关情况,并对应制作了电话记录4份和光盘4张;8、当事人的微信小程序商城(名称:月圆宫美容连锁机构)页面截图1张。
2022年1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 2022年12月6日,本局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陈述申辩称:1、不存在使用医疗用语的情形,涉案广告所使用的“滋阴补肾”“固本培元”“益气养血”“调理气血”“疏肝利胆 护肝解酒”“安神宁心 镇静降压”“宣肺益气 提高免疫”等词语并非医疗用语,故不应受到处罚;2、本局认定涉案广告费无法计算的依据不足。当事人在陈述申辩阶段提出小程序文章由员工制作、广告公司发布,向广州市慧眼装饰工程公司支付500元作为涉案小程序的打包服务费、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300元作为开设小程序的费用、也向陈松鑫支付3500元作为微信小程序商城页面设计服务费用,这些费用均可计算为广告费;3、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而对另一个违法行为拟罚款11万元明显过重,涉案违法广告内容少,时间短,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综上,希望免予处罚。
听证机构认为:1、涉案广告所使用的“滋阴补肾”“固本培元”“益气养血”“调理气血”“疏肝利胆 护肝解酒”“安神宁心 镇静降压”“宣肺益气 提高免疫”等词语,均包含在《中医临床治疗术语症候部分》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治法部分》,可认定为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2、当事人在陈述阶段提出涉案广告费可以计算的说法,与前期接受询问调查的供述不一致。广州市慧眼装饰工程公司亦否认曾为当事人设计发布涉案小程序内容,曾收取的500元仅是为当事人制作KT版和背胶的费用。开设小程序的费用(300元)与广告费也不是同一概念,小程序开设费用不构成广告费属性。虽当事人聘请了陈松鑫进行微信小程序商城设计服务,推广服务费为3500元(含商城页面美化设计),但无法区分涉案违法广告与小程序商城其他产品(不涉及违法用语)广告的费用。当事人作为一个广告主,广告费应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额合并计算。当事人无法明确提供涉案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具体费用。3、本案查明当事人具有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及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现已整改,考虑到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商品服务只有1个,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产品有5种,两个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有所区别,分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自由裁量恰当,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综上,本局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定:当事人为销售公司的商品、服务,通过微信小程序商城发布商品广告,为涉案广告的广告主。
一、当事人在其上架的“体龄管理瘦瘦瘦(一疗程)”服务页面发布“当天必减2~3斤 3天必减3~6斤 一个月必减15~31斤” 的广告内容,当事人供述“体龄管理瘦瘦瘦(一疗程)”是一种利用中医点穴手段及控制饮食的减肥项目,提供了其内部制作的袁月英、黄凤华等七人减肥过程记录材料1份(34页)。经查,袁月英、黄凤华等七人减肥过程记录材料1份(34页)存在无身份信息、顾客未签名、部分未留联系方式等情况,根据当事人提供电话联系黄凤华等5人,均未准确说明是否达成与宣传对应的相同减肥效果,且不愿配合调查和作书面说明,上述记录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均无法证明。综上,当事人无有效依据证明上述广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发布的虚假广告仅为一张宣传图片,持续发布时间短,案发后及时删除违法内容,未造成严重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在其上架的普通食品页面内发布“滋阴补肾 固本培元 ”、“益气养血”、“滋补益气”、“调理气血”、“ 疏肝利胆 护肝解酒”、“安神宁心 镇静降压”、“宣肺益气 提高免疫”等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鉴于当事人在其五个普通食品的商品链接内使用了医疗用语,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删除违法广告,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事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10000万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110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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