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药监药罚〔2022〕7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购进销售的涉案药品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
案件类型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企业名称 | 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2715019434W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房永常 |
主要违法事实 | 该公司2022年3月14日从兰州强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药品玄麦甘桔颗粒(规格:10g*20袋,批号:210910),经国家药品监督抽检和复检,【含量测定】项下玄参的检测指标“哈巴俄苷”检验结果为0.22mg/袋,与《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的不得少于0.25mg/袋的标准不符,被依法认定为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没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30.35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没收款项30.35元交至中国农业银行银川解放西街支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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