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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药监药处罚〔2022〕7-5号 |
处罚名称 | 许昌恒生药业有限公司向无证诊所提供药品案 |
处罚类别1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类别2 | -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8月13日期间向宋志刚开设的无证诊所销售了维生素B1片、多酶片、布洛芬片等药品,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6530元,当事人已获违法所得6530元。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许昌恒生药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07538650179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蚩中山 |
处罚结果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530元;3.并处60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2-15 |
处罚机关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4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2-12-15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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