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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罗处罚〔2022〕东门110号 |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罗湖区视力康眼镜中心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 ||||
处罚类别1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类别2 | - | ||||
处罚事由 |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处罚结果 |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罗湖区视力康眼镜中心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2440300L03794478C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柏红艳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1-26 |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 ||||
地方编码 | - | ||||
当前状态 | - | ||||
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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