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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2〕22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丽雅国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217612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2〕228号
当事人:丽雅国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W9T12P
经营场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创业路29号3栋201室、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力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创业路29号3栋201室、301室的丽雅国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一款名为周嫩四百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净含量:25ml*10片,批号:CYSLSC03)的产品,该产品委托方为广州宏大创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广州宝诗逸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上标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为粤妆20161172。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将相关情况上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9日收到《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262号),于2022年5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3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确定当事人生产相关情况。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9日对涉案的2001盒周嫩四百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净含量:25ml*10片,批号:CYSLSC03)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2年6月8日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延长30日,于2022年7月7日解除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编号:粤妆20200237),生产地址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创业路29号3栋201室、301室。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与广州宏大创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加工合同。合同显示当事人为广州宏大创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2000盒。周嫩四百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已于2020年4月7日备案,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045293。
当事人于2022年4月30日收到客户订单,于2022年5月4日发布生产指令、配料、制成半成品,于2022年5月9日灌装、包装,生产出成品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2001盒(净含量:25ml*10片,批号:CYSLSC0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9日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产品的标签上被委托方为广州宝诗逸化妆品有限公司,周嫩四百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网络备案上生产工厂为广州伊奇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岗北路18号一、二层,与实际不一致。当事人涉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
当事人提供了周嫩四百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的成本核算表,表内显示料体成本合计1631.5元,包材成本合计3260元,共计成本4891.5元。因当事人未发货,因此还未收到货款,无违法所得。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891.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262号),证明我局对案件的管辖权;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授权书,周嫩四百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和涉案产品备案相关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资质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加工合作合同、成本核算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产品费用情况;
8、广州伊奇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记录截图,证明广州伊奇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穗从市监强制〔2022〕1205号)、财物清单2份(穗从市监财〔2022〕0252号、穗从市监财〔2022〕0262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穗从市监延强〔2022〕0552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从市监解强〔2022〕0902号),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
当事人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的规定。
因当事人涉案产品尚未销售,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第4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的,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的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周嫩四百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2001盒。
2、罚款1467.4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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