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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0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2552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建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22日 | ||
当事人: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6094693E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琼
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的外包间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对名称为“贝玲美美白精华液”的产品进行装盒、打码、包装等工序,该产品标签标识“生产企业:广东欧佩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新城镇万洋大道2号一期003”、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200759,上述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与实际生产企业不一致,经执法人员清点共有“贝玲美美白精华液”成品7560盒、“贝玲美美白精华液”包装纸盒200个,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经请示领导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及包材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3日至2022年8月24日期间,临时协助其关联公司广东欧佩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佩公司)生产加急订单“贝玲美美白精华液”产品,在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的生产场所生产了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贝玲美美白精华液”共7560盒,成本为0.942元/盒、产品已全部被我局扣押尚未交付给欧佩公司、也未收取费用,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7121.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贝玲美美白精华液成本表;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未经注册及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及产品货值金额。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未流入市场;
我局于2022年 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贝玲美美白精华液”外包装标识有“生产企业:广东欧佩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新城镇万洋大道2号一期003”、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201”等虚假生产企业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贝玲美美白精华液”成品7560盒、“贝玲美美白精华液”包装纸盒200个;
二、罚款13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化妆品的行为。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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