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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药监罚〔2020〕19号 |
案件名称 | 杭州振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杭州振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83704298220T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孙慧军 |
主要违法事实 | 本局于2020年12月23日以当事人涉嫌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为由立案。因本案须以程某非法经营案的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2020年12月28日本案中止调查。2022年3月23日,本局收到程某非法经营案的终审刑事裁定书,2022年3月25日恢复案件调查程序。调查期间,本局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变更登记、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对孙某强、孙某军、叶某晶、朱某渭开展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程某非法经营案相关刑事证据材料,委托杭州天智会计师事务所对当事人向程某收取管理费数额进行审核确认。 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向程某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收取管理费。2009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当事人在明知程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程某达成口头协议,同意其以当事人名义从事药品购销活动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程某将购进的药品存放在当事人仓库,通过医药代表向医院和药店宣传推广,并以当事人名义进行销售。本局认定当事人向程某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杭州天智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2009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当事人向程某收取的管理费合计1767585.87元。 2.当事人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间周期长,涉及药品种类较多,案涉药品销售金额巨大。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书,自2009年7月起,程某以当事人名义经营药品,直至2019年1月案发。程某以当事人名义销售药品的时间跨度长,品种有氟米龙滴眼液、鹿角胶等11种,案涉药品销售金额巨大。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67585.87元。 2.罚款4242206.09元(违法所得金额2.4倍)。 以上罚没款合计6009791.96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局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缴纳。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 2022/8/1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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