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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6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美奇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70649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绍祥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61号
当事人:广州美奇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毕市监协查[2022]31号),2022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美发专区)南座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协助调查函中美琦诗染发膏-闷青色(批号HL2112090501)、美琦诗染发膏-雾咖啡色(批号HL2112100601)产品,但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上述两款产品。
经查,上述两款产品成分分别含有2-甲基间苯二酚、苯二胺类、间苯二酚,但产品外包装上未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3.6 标签要求的3.6.1“凡化妆品中所用原料按照本技术规范需在标签上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应按相应要求标注”和产品特证批件的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里的注意事项进行标注含2-甲基间苯二酚、苯二胺类、间苯二酚。经查证,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两款产品数量分别为500盒,货值金额合计为1680元,已分别于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15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680元,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16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发货清单等。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
二、处15000元罚款。(罚没款168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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