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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6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蓝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01170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黎昌榜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60号
当事人:广州市蓝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英市监英红线移[2022]3号),2022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石榴桥77号二楼北座203铺之26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线索移送函中所述的“凯绚焦发还原水光酸(发膜)”、“KAIXUAN植萃舒润清爽洗发露”产品,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上述两款产品,现已没有库存,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两款产品备案凭证及相应销售单据,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款产品相应的索票索证材料。
经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上述两款产品均为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产品外包装标示厂名厂址等信息均为不真实内容。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5月5日分别购进凯绚焦发还原水光酸(发膜)35瓶,KAIXUAN植萃舒润清爽洗发露购12瓶,购进单价都是11元/瓶,销售价都是59.9元/瓶。截止至2022年5月23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现没有库存了,货值金额共计2815.3元,销售金额共计2815.3元,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共计2815.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销售记录等。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815.3元;
二、处15000元罚款。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10日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处15000元罚款。
综上,责令当事人于10日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815.3元;
三、处30000元罚款。(罚没款款32815.3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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