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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了山药等19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现予以颁布。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有关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及二氧化硫残留等仍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中药饮片的规定执行。
山药等19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告。
附件(下载文档):
1.山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08)
2.薏苡仁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09)
3.炒路路通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0)
4.厚朴花(厚朴)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1)
5.绵马贯众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2)
6.炒土鳖虫(地鳖)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3)
7.羌活(羌活)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4)
8.马齿苋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5)
9.槲寄生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6)
10.五味子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7)
11.穿心莲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8)
12.山香圆叶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9)
13.橘红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20)
14.藁本(藁本)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21)
15.夏天无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22)
16.两面针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23)
17.朱砂根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24)
18.豨莶草(豨莶)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25)
19.五加皮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26)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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